協議離婚期間是否可以出售夫妻共同財產?

協議離婚期間是否可以出售夫妻共同財產?

根據我國有關法律規定,夫妻雙方同意離婚是離婚的方式之一,同意離婚的離婚協議書簽署后,雙方就離婚事宜辦理了離婚登記手續,那么在協議離婚期間是否可以出售夫妻共同財產? 錦盾鄭州律師事務所解析:

婚姻關系存續期間,夫妻一方不得單方面出售夫妻共同財產,但經協商一致可以出售夫妻共同財產。

法定條款

第一千零六十二條,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》。

下列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,夫妻共同所有。

㈠工資、獎金和其他勞動報酬;

㈡生產、經營收入、投資收入;

㈢知識產權收益;

繼承或贈予的財產,除本法第一千六十三條第三款規定外,

第五條其他財產應為共同財產。

夫婦享有同等權利處理共同財產。

第一千零六十三條【夫妻個人財產】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:

夫妻一方婚前財產;

一方當事人因遭受人身損害而獲得的補償;

在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認僅歸一方的財產;

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;

其他應當歸一方所有的財產。

第一千零九十二條,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》。

如果一方隱藏、轉移、變賣、毀損、揮霍夫妻共同財產,或者故意偽造夫妻共同債務,企圖侵占對方財產,則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,可以對該方進行少分或不分。夫妻一方離婚后發現另一方有上述行為的,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,要求再分割夫妻財產。

協議離婚期間是否可以出售夫妻共同財產?上述知識就是錦盾律師對相關法律問題的解答,夫妻共同財產由雙方共同處理,在協議離婚期間,不得單方面出售夫妻共同財產,但經雙方協商同意,可以出售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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